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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00号
2009-10-15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00号

浙财综字〔2009〕100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项目或超出《目录》规定限额的收费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号)、《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48号)及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暂缓征收集体林育林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的通知》(浙林计〔2008〕19号)规定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公安系统涉及车辆和驾驶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127号)中规定停止征收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项目此次不再予以公布。

三、取消机场公安部门收取的《临时身份证》工本费收费项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的批复》(浙财综〔1998〕186号、浙价费〔1999〕5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民航〈临时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9〕82号、浙财综〔1999〕29号)同时废止。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按照《目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对已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附件: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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